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⑰: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小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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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1.打印遗嘱表达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有效——龚某平等诉王某芬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确认完成,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盖章,该遗嘱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应认定有效。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七版
2.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0日第7版
3.打印遗嘱的效力应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案件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李春友诉李秀荣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的效力应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案件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涉案遗嘱在形式上为事先打印,考虑到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年事已高,并患有脑部疾病,且各个见证人对遗嘱订立时间、内容及立遗嘱人的年纪等遗嘱形成过程陈述不一,且见证人的陈述与录像证据存有差异、不相一致。因此,该打印遗嘱无效。
案号:(2011)二中民一终字第079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高憬宏主编:《审判案例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4.打印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为无效遗嘱——陈乙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自书遗嘱由本人书写,有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继承人不能说明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且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该打印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的签字,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日
审判实践中关于打印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实际上,在《民法典》颁行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诸多涉及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因为法律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故不同的人民法院会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民法典》颁行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民法院还是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人的不同来分别确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即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遗嘱人本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则将其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按照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他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则将其作为代书遗嘱对待,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本条规定统一了司法认识,对解决实践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注意:
第一,本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从该条文表述看,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
第二,如果遗嘱人先用传统手写的方式书写了遗嘱,之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手写遗嘱交与打印店工作人员用电脑抄录并打印,在打印的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此时如何确定该打印遗嘱的效力?此时,还是应该谨守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确认打印遗嘱无效。但该手写遗嘱如果符合自书遗嘱要件,且与打印遗嘱内容一致,不存在时间先后内容不同的遗嘱,可认定该手写遗嘱的效力。
第三,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遗嘱人、见证人只是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或者遗嘱人、见证人只是在遗嘱中的某些页面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或者遗嘱人、见证人中的某些人只是在遗嘱的某些页面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时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此时,也应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来确定遗嘱的效力。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无法保证未签名的页面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保证这些页面上的内容没有被伪造或被篡改,故从保障遗嘱人及其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此应该从严把握。此时应该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指遗嘱应该全部无效,而是没有签名的页面的内容无效。当然,如果有签名的部分和没有签名的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第四,部分内容为传统手写字迹,部分内容为打印字体的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是涉及打印部分,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打印部分应认定无效。如果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整个遗嘱应属无效。如果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是可以分开来的两个部分,内容各自相互独立,则需要审查手写部分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进行处理。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的,则遗嘱全部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71~57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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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第1736期
内容编辑:毛毛 责任编辑:长今